
从澳大利亚驱逐的新西兰公民可能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如果您在签证被取消后被驱逐出澳大利亚,那么您可能无法返回澳大利亚,即使后来做出决定推翻取消签证的决定。 新西兰公民可能无法继续使用特殊类别(子类别 444)签证返回。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为,即使发出撤销令以追溯性地作废所谓的取消签证决定,这可能不会改变早先被“驱逐出澳大利亚”的事实。
在此案件中,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Citizenship, Migrant Services and Multicultural Affairs v Moorcroft [2021] HCA 19,答辩人(Moorcroft)是新西兰公民。 她之前曾作为特殊类别签证的持有人居住在澳大利亚。
由于刑事定罪,她的特殊类别签证(444 类)被取消,并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被驱逐出澳大利亚。
2018 年 6 月 28 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的一名法官同意下令撤销先前的决定取消答辩人的签证。 该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她的签证并未在 2018 年 1 月 3 日(取消日期)终止,并且也意味着移民局部长无权在 2018 年 1 月 4 日驱逐被告。
问题
当她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试图返回澳大利亚时,她的特殊类别签证(444 类)入境申请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定义的 (d) 段,她被视为“行为关注非公民” . (d) 段提及“曾被驱逐出澳大利亚或从另一个国家驱逐出境”的人。
因此,这里的问题是,正确的情况是 (a) 还是 (b):
- 事实上,她于 2018 年 1 月 4 日被驱逐出澳大利亚;
- 她没有在 2018 年 1 月 4 日被驱逐出澳大利亚,因为撤销令使该行为无效。
结果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采纳了该立法的字面解释。 即(a),无论之后发生什么,通过事件,她确实在 2018 年 1 月 4 日被“驱逐”出澳大利亚。撤销令仅使 2018 年 1 月 3 日取消签证的决定无效。
这种优选的结构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为如果新西兰公民实际上被驱逐出澳大利亚,他们可能始终无法获得特殊类别的签证(即使他们之后获得了推翻取消签证决定的有利判决)。
法院表示,“至少在从澳大利亚驱逐出境方面,一个人可以在该行为发生之前向法院申请禁止该行为......”。
因此,签证被取消的人不应被驱逐出澳大利亚,而应在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禁令,以防止被驱逐出澳大利亚并维持澳大利亚境内的现状。 这是因为,一旦被驱逐,法院关于取消签证决定的任何有利判决都不会使随后的事件(例如从澳大利亚驱逐出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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